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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471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0日 19:21

    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和《关于鼓励我校师生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设立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种子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种子基金的目的
    种子基金是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为鼓励我校师生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我校师生的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中试,用于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对创业者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使其成长壮大,促进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  种子基金的资金来源
   1、大连交通大学拨款。
   2、大连交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入。
   3、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投入。
   4、社会各界捐助。
   5、政府专项拨款。
   6、基金存款利息。
   7、基金运作的收益。

第三条  种子基金规模
    种子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种子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立项审批、监督验收,负责制订种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种子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要求
    种子基金的使用面向大连交通大学师生的科技创业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进入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进行培育、孵化。
    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我校在籍及毕业两年内的往届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创新创业项目;
    4.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的项目;
    5.我校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的项目。

第六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1、支持方式
       (1).拨款
            按种子基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度下拔资金,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有偿使用
           种子基金有偿使用的期限为三年,收取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费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第一年不收取使用费,第二年只收取使用费的50%,第三年按照正常费率收取使用费。有偿使用种子基金须办理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手续。
       (3).投资方式:
           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通过投资,占有所投资企业一定比例股权的方式,解决初创企业资金不足。
    2.支持额度
       种子基金的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30%。
第七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1、项目申报
        凡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管理办公室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送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2、项目评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项目立项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确定资助项目并批准立项,由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对种子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种子基金的管理,接受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和大连交通大学监察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1. 为了保证种子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和种子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2. 管理办公室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不定期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种子基金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种子基金的退出方式
    1.对于采取拨款的,不回收本金;
    2.对于有偿使用的,采取回收种子基金本金和有偿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回收;
    3.对于投资的,采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回收。

第十条  种子基金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管理办公室将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1.项目承担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弄虚作假;
    2.由于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导致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
    3.项目承担企业不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验收、清算、核销
    种子基金项目执行完毕,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种子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种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对项目进行财务清算,如确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失败的,清算后基金损失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项目承担企业违法乱纪,不执行合同规定,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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