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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浏览次数:2168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0日 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大学科技园稳定,加强综合治理,根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洪涝灾害、雷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二)因重大事故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办公场所及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等;
(三)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发生的包括群体上访事件,罢工、集会等事件,学校治安和刑事案件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组织机构
(一)公司关于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并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事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公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拟定工作;
3.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
4.负责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5.检查监督所属各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工作。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突发事件的报告,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情况等内容;
2.与处理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
3.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安委会成员报告,并将安委会成员的指示和意见传递给
相关单位;
4.研究草拟向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五条  及时上报
如有突发事件发生,有关部门或企业必须立即将事件报至公司安委会。安委会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给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学校、公司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六条  先期处理
发生突发性事件后,除了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外,先期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迅速组织人员。公司有关人员得到消息后,必须火速赶到现场并组织人员负责先期处理,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二)组织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为现场勘察和事件调查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积极抢险救灾。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
(四)抓紧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取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为查清突发事件的成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七条  善后工作
(一)做好事故受害者抚恤与赔偿工作;
(二)根据事故起因、工作流程采取强制性的补救措施;
(三)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查结案和上报工作;
(四)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落实今后工作的防范措施;
(五)保障办公、业务和生产有序进行。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或相关信息后,安委会要确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及时启动相应的事件处置预案,立即亲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各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及时了解事态变化的信息,按相关要求,分级上报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
(二)分工负责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在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布置、指挥和协调,并配合上级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三)综合调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责任单位要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四)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五章   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   宣传和培训
(一)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与员工培训内容。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每年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二)在全公司所属企业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要积极向全体职工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员工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了解,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条  奖励
对有以下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突发事件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十一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部门或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
(三)违抗或不认真执行安委会的命令,拒不承担事件处置任务的;
(四)阻碍事件处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科技园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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