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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聘用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2404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0日 1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的休假、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用职工。

第二章  各类休假的管理

第三条  法定节日及假期: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元旦:休假一天。
(二)春节:休假三天。
(三)清明节:休假一天。
(四)国际劳动节:体假一天。
(五)端午节:休假一天。
(六)中秋节:休假一天。
(七)国庆节:休假三天。
法定休假期间按出勤计算工资。
第四条  事假    
(一)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事假才为成立,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按照请假天数扣除日工资。
第五条  病假
(一)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二)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执行。
(三)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产假  护理假
(一)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包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恨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不月以上流产的,给子12天产假。
1.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可另增加产假15天;
2.实行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对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结扎给假休息15天,男职工结扎给假7天,女职工上环给假3天,上环后怀孕做人工流产者,休假15天,女职工人工流产同时结扎给假休息11天;
4.以上假期如遇公休日、法定假日不顺延。
(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婚假丧假
(一)婚假:休假3天。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结婚时,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第八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负伤,由医院诊
断证明、相关安全委员会鉴定和公司办公室确认,经总经理审批,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享受工伤休假。
(二)工伤假期:按照《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医疗期限执行。
(三)工伤假期内,停发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公司给予的工伤补贴。
第九条  旷工
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一天及以上者,按日扣发工资;
2.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十条  如因患急病或确有紧急事件,不能提前请假且不能按时上班时,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以获许可,并应于事后出勤之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休假职工在休假前,必须妥善处理好自己的工作,做好工作交接,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均应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职工休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按旷工处理:有正当理由超期的,超期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不得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并要注意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休假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均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职工休假期间,按照本规定中的工资标准执行。扣除休假天数后,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休假期若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加休息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科技园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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