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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2581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0日 18: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证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生产是每位职工和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体系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由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安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并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2.定期召开安委会工作例会,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3
.指导园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技术计划;
      4.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公司安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公司安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定期向安委会汇报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2.拟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拟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对企业的施工安全、设备运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5.对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并提出考核及处理建议;
      6.组织企业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园区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科技园公司安委会的各项工作布署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领导并监督下属部门作好生产车间、设备安全运行、防火、交通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类隐患进行整改;
      4.执行公司安委会的各项决议,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5.坚持安全与生产并重的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6.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园区企业均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六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每年年初逐级签订内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新招聘的员工包括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等必须进行企业、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等)必须经过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持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培训,并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宜本工种作业者及时调整;
      3
.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企业统一管理并建档登记。

第十条 企业全员安全教育
       1.企业每年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四次安全教育;
       2.全员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标准,学习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行业安全标准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防范知识,结合本企业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3.全员安全教育后应进行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并登记建档保存;
      
4.全员安全教育工作由各企业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要开展安全生产周等活动,在企业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此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可分为如下五个类别:
       
1.每季度公司组织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的联合检查;
       2.每月各企业领导与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专业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进行的联合检查;
       
3.每周车间组织安全生产自查;
       4.每日各班组组织安全生产自查;
       5.安全专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企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报告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待整改至达到安全标准时方可恢复生产;
       2.对非重大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在检查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复查;
       3.作好检查及整改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所有设备或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设备要实行机组长负责的分工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设备安装(拆卸)、运行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养护、检查的办法和规定;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指定该制度的落实负责人,以确保各项制度得以落实。

第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企业必须按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并要求职工在作业时按规定佩戴。对不按规定发放劳保护用具并由此产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其责任应由主管领导承担。
    第十九条  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护设施或用品。严格控制防护用品的质量,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九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当出现人身伤害时,要积极抢救伤员,并尽一切可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生产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逐级上报,不准拖延时间,不准隐瞒。
    第二十二条  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事故的调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发生的各种事故,均应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加以严格区分,对推卸、逃避责任,干扰事故调查取证者,要严肃处理;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外,将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中所有的查证、原始记录和事故报告等,均应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十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检查中问题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问题,安全管理混乱,并经有关部门多次提出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者,由企业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扣罚月薪、奖金、罚款、撤职或辞退等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园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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